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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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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劲松街道 农光东里社区 南磨房路37号华腾北塘商务大厦3层
  • 姓名: 孙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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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分类

    东营知识产权增资**出资入股评估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中介服务
  • 发布日期:2019-08-13
  • 阅读量:246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0
  • 发货地址:北京朝阳劲松农光东里社区  
  • 关键词:东营知识产权增资,东营**技术增资,东营无形资产增资评估

    东营知识产权增资**出资入股评估详细内容

    【版权所有,谢绝**转载复制,请自重!!!】
    【概述】东营知识产权增资||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评估||知识产权出资评估||**技术增资||专有技术增资||技术增资||东营软件着作权增资出资||
    一、东营市知识产权增资法律支持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公**》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经国家*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用作公司注册资本金。自此,包括**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软件着作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无形资产都可以直接用来投资融资,出资比例较高可以达到**
    二、东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知识产权出资范围的规定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可以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技术、非**技术、着作权(计算机软件)等。 
    三、知识产权增资的好处:
    1、知识产权增资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
    2、知识产权增资对于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充足资金对其进行运作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与别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公司,实现对自己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和对公司股权的控制;
    3、知识产权增资可以有效解决企业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市场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4、企业在申请科研项目或申报专项资金时,对技术资产价值的要求;
    5、知识产权增资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可以展示企业规模和实力,增强客户对企业的直观印象;
    6、知识产权增资可以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资本化;
    四、东营知识产权增资基本流程:
    1、各股东同意知识产权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
    2、修改或补充公司章程 ;
    3、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和财产转移报告;
    5、网上预约;
    6、去工商局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7、领取增资后营业执照
    五、到工商局办理知识产权增资需要准备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
    2、增资后新公司章程;
    3、股东会决议(有模板); 
    4、评估报告(带标签);
    5、验资报告(带标签)、财产转移报告(带标签)
    6、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工商局网站可下载)
    六、东营市知识产权出资注意事项:
    A、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非**技术、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无形资产的比例不能**过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七、需要增资企业配合的工作
    1、协助我方收集评估、财转、验资资料;
    2、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八、需要我们做的工作
    1、指导增资企业收集评估所需相关资料;
    2、指导增资企业收集财转、验资所需相关资料;
    3、出具增资所需要的评估、验资、财转报告。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 
    知识产权出资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是经营收益性强。知识产权拥有人应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可在一定时期形成对市场的控制能力,而获取较大的利益。如英特尔公司、微软公司等;知识产权所有人将知识产权许可公司使用,靠许可费转化为股权收益,实现出资价值。**权、商标权、着作权均可以采取这种方式;知识产权所有人向被特许人不但收取*费,而且每年还要按营业收入或使用知识产权的数量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分红。如肯德基公司、加州牛肉面公司不但自己使用商标和配方,还实行对外许可获取巨额的*费和特许使用费;将知识产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投资入股,组建新的经济实体。知识产权所有人在新的经济实体中是股东,靠投资的分红实现价值。其次是债务清偿差异性大。由于知识产权多为独占成果,变化性较强,因此,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时,相对于有形资产债务实现周期不同,知识产权如果是转让所有权可以一次也可以分次实现债务清偿。其次,知识产权可以以许可、特许经营实现清偿。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已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自己直接行使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并获取经济利益。从而能够通过多元的合法渠道融资,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实体要件 
    知识产权的出资标的物除了具备前述五个要件外,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专有性要求,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具有排他的特点,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丧失专有性时,该项技术实际已转化为共知公有技术,不再具备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要求。专有性是将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内的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的一个重要标志。 
    2、有效性要求,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标的物应该具备当然的完整的法律效力,而不能是任何形式的失效或过期权利。一旦**过了法定的有效期限,该项权利就会消灭,实质是由专有财产转向公有财产。这样的产权显然是不能被用于出资的。 
    3、先进性要求,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标的物应该是先进的、能为公司带来高额利润的技术或**,而不能是落后的技术,另外,阶段性的、不成熟的零散的技术成果同样不具备出资的构成要件。 
    我国现有立法中已有体现此项要件的条款规定,如《*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4、必要性要求。不仅是基于知识产权出资与公司设立之间的关联性,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大力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今天,为了享受优惠政策,打着技术出资的名义滥设公司的情形并不少见。在我国,知识产权出资是为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而新兴的一种投资方式,其初衷和立法宗旨是鼓励以技术,尤其是核心技术为中心来创设公司。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性要件 
    1、出资公示,公司股东应就知识产权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知识产权及与其相应的出资额、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写入章程。既可向社会公众公示公司的经营风险,也便利管理机关对公司出资违法行为的认定。 
    2、知识产权评估对于其价值的判断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而且知识产权具有期限性,评估能够避免过高或过低确定知识产权价额的倾向,**公司的资产在账面上能够得到全面且准确的反映,防止虚假出资和出资不实给公司造成的损害。这里只分别就**、商标、着作权的价值评估中涉及的法律因素作一些探讨。 
    **评估考虑的法律问题主要有:a**类型是发明**还是外观**或者实用新型**, b“权利要求书”上说明的**保护范围;c**有效期长短;d**年费的缴纳情况;e**许可使用的状况;f该**是否正被牵扯到侵权诉讼、无效诉讼等**纠纷之中;g出资的标的是完整的**专有权还是**使用权等部分权能。
    商标评估考虑的法律问题主要有:a商标许可使用情况; b是否属于**商标;c注册商标是否届满了“无争议期”;d注册商标是否快到了续展日期;e出资的标的是完整的商标专有权还是商标使用权等部分权能。 
    着作权评估考虑的法律问题主要有:a着作权人是否属于享有权利的人;b着作权保护期剩余期限;c在实行“选择登记制”的国家,有关的作品是否在有关部门进行了登记;d出资的标的是完整的版权还是其部分权能。 
    3、权利移转。知识产权应整体移转且无权利瑕疵,出资方应当保证其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合法、有效的,并承诺自己所交付的知识产权无任何权利负担,*三人不能对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提出权利请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合营各方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是出资者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5]凡是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出资者提供知识产权出资时,应提交有关该权利的全面、完整、准确、可靠的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知识产权须不可分割地用于出资。**权人不能仅以**证书中的一部分权项作价入股。《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四、着作权出资非**技术出资 
    我国新《公**》明确将知识产权出资规定为法定出资方式之一。这样着作权就可作为合法的出资方式了。着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品大多是一种思想的体现,公司究竟接受何种作品的着作权出资主要在于股东之间的协商和董事会的判断。目前着作权出资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着作权价值实现途径。着作权的作价应采取“协议作价”与“评估作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一,对于数额不大的着作权的价值可由股东各方协商确定。既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对于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也不大;其二,对于数额较大的着作权的价值必须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具体的数额确定标准可以由国家有关的部门来*。着作权价值未达到一定标准,但股东愿意由评估机构评估的,也可以采取评估作价的方式。 
    2、着作权的转移方式。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的移转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署书面合同即可,不以登记或履行其他手续为必要。尽管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着作权转让的备案登记制度,但属于自愿程序,法律不作强制。对归属于着作权保护的已公开作品,诸如计算机软件、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模型、工艺美术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同样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转让或实施许可作价出资。 
    3、非**技术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具备非货币资产的特殊属性,能够成为股东的出资,但却具有价值不稳定性。一旦其先进性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减弱,保密性受到破坏,非**技术价值也随之而减损;经营主体情况的变化和营业状况的兴衰也直接影响着其价值的高低;非**技术的价值面临着一旦保密性失去而灭失的风险。这表明非**技术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越大,公司资本价值的不稳定就越严重。 
    4、非**技术同样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有效的转移。其实质条件上与**技术是类似的,区别在于非**技术没有向**局申请专利、或未取得**权或不受**法保护。工业产权出资的法律要求和规则均适用非**技术的出资。由于这种技术在权益占有和权益维护方面的困难,在技术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不高,虽然公**规定其成为法定出资形式之一,在公司出资实务中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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